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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Crystal Ronde 好圓官網盛大開幕!

條款與細則

親愛的貴賓,歡迎您到 La Crystal Ronde 好圓官網瀏覽與消費。為維護您的權益,購物前請仔細閱讀以下約定條款。


A. 認知與接受條款

1. La Crystal Ronde 好圓水晶手串 (以下簡稱「好圓」) 係依據本服務條款提供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當會員完成好圓官網之會員註冊手續、點選「我同意」之選項,或開始進行訂購、付款、消費或相關行為時,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所有內容,並完全接受本服務既有與未來衍生的的服務項目或內容。好圓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的本服務條款之內容;修改後的服務條款將公佈於官方網站,將不個別通知會員,請會員隨時注意此等修改或變更。

會員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時,亦視會員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若不同意上述的服務條款修改或更新方式,或不接受本服務條款的任一約定,會員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2. 會員若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應於會員之家長 (或監護人) 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後,方得註冊為會員、使用或繼續本服務。當會員使用或繼續使用好圓官網時,即推定會員的家長 (或監護人) 已經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

3. 會員及好圓雙方同意使用本服務之所有內容包含意思表示等,以電子郵件作為表示方式。

B. 會員註冊義務

為使會員使用本服務,會員同意以下事項:

1. 依本服務註冊流程之提示,提供會員本人正確、最新的資料,且不得以第三人名義註冊為會員,亦不可重複註冊登錄。

2. 即時維持並更新會員個人資料、確保其正確性,以獲得最佳服務。

3. 若會員提供任何錯誤或不實資料、或未按指示提供資料、或欠缺必要之資料、或有重複註冊帳號等事宜,好圓有權不經事先告知,逕行暫停或終止會員帳號,並拒絕會員使用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C. 會員帳號、密碼及安全

1. 完成服務的註冊程序後,會員將取得一組特定的會員帳號與密碼。維護帳號與密碼之機密性與安全係會員的責任;任何依照規定方法輸入會員帳號及密碼與登入資料一致時,無論是否由本人親自輸入,均將推定為會員本人所使用,利用該帳號與密碼所進行的一切行動,會員本人應負完全責任。

2. 會員同意以下事項:
(1) 會員的帳號與密碼遭到盜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會員應立即通知好圓。
(2) 每次登入或連線完畢,均結束會員帳號的使用。
(3) 會員的帳號、密碼與會員權益均為會員本人使用及享有,不得轉借、轉讓或與他人何用。
(4) 帳號及密碼遭盜用、不當使用或其他無法辨識是否為本人親自使用之情況時,對此所導致之損害,除證明係因可歸責於好圓之事由所致,好圓將不負任何責任。
(5) 好圓若知悉會員之帳號密碼確係遭他人冒用時,將立即暫停該帳號之使用 (含該帳號所產生之交易處理)。

D. 兒童及青少年之保護

為確保兒童及青少年使用網路之安全,並避免隱私權受到侵犯,家長 (或監護人) 應盡到以下義務:未滿十二隨之兒童使用本服務時,應全程在旁陪伴;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使用本服務前亦應斟酌是否給予同意。

E.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與承諾

會員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會員若係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 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2) 侵害或損毀好圓或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3)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4)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5) 傳輸或散播電腦病毒
(6) 從事未經好圓事先授權的商業行為
(7) 刊載、傳輸、發送垃圾郵件、連鎖信、違法或未經好圓許可之多層次傳銷訊息及廣告等;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違反法令之資料
(8) 對本服務其他用戶或第三人產生困擾、不悅或違反一般網路禮節產生反感之行為
(9) 其他不符本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開店沒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F. 服務內容之變更與電子報/EDM發送

1. 會員同意好圓提供本服務之範圍,好圓均得視業務需求及實際情形,增減、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的項目或內容,且無須個別通知會員。

2. 會員同意好圓得依實際情形,增加、修改或終止相關活動,並選擇最適方式告知會員。

3. 會員同意好圓得不定期發送電子報或商品訊息(EDM)至會員所登錄的電子信箱帳號。當會員收到訊息後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好圓將停止發送行銷訊息。

G. 服務之停止、中斷

好圓將依一般合理之技術及方式,維持系統及服務之正常運作。但遇以下各項情況時,好圓有權可以停止、中斷提供本服務:

(1) 好圓網站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2)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3) 好圓網站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被停止時、無法提供服務時
(4)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好圓致使開店無電子通信服務而無法提供服務時

H. 交易行為

1. 會員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時,應依據好圓所提供之確認商品與價格機制進行。

2. 會員同意使用本服務訂購產品時,於好圓通知確認交易成立前,好圓仍保有不接受訂單或取消出貨之權利。會員向好圓發出訂購通知後,系統將自動發送接受訂單通知,但此通知並非訂單確認通知,關於訂單成立與否好圓將另行告知。若因訂單內容之標的商品或服務,其交易條件 (包括但不限於規格、內容說明、圖片等)有誤時,好圓得於下單後2工作日內拒絕該筆訂單。

3. 會員若於使用本服務訂購產品後倘任意退換貨、取消訂單、或有任何好圓認為不適當而造成開店上的困擾或損害行為,好圓將可視情況拒絕交易、或永久取消會員資格。若會員訂購之產品屬於以下情形: (1) 預購類商品;(2) 商品頁顯示無庫存;(3) 須向供應商調貨;(4) 轉由廠商出貨,因商品交易特性之故,倘商品面臨缺/斷貨、或廠商因故無法順利供貨導致訂單無法成立時,好圓將以最適方式告知 (以正式電子郵件通知,再輔以電話或簡訊告等)。

4. 會員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時,得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權利。因會員之交易行為而對本服務條款產生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I. 責任之限制與排除

1. 本服務提供之各項功能,均依該功能當時之現況提供使用,好圓對於其效能、速度、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正確性等,皆不負擔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責任。

2. 好圓並無法保證本網頁、伺服器、網域等傳送之電子郵件或其內容不會含有電腦病毒等有害物;亦不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輸儲存均正確無誤不會斷線或出錯等,因該各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輸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導致之損害,好圓不負賠償責任。

J.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1. 好緣所使用之軟體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安排與設計,均由好圓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發布、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會員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好圓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書。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會員應對好圓負損害賠償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與律師費用等)。

2. 在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原則下,會員同意在使用好圓之服務時,不做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3. 若會員有涉及侵權之情事,好圓可暫停全部或部分之服務,或逕自取消會員帳號之方式處理。

K. 會員對好圓的授權

對於會員上載、傳送、輸入活提供之資料,會員同意好圓網站得於合理範圍內搜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使用者其他資訊或服務、或做成會員統計資料、或進行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或研究,或為任何合法之使用。若會員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給好圓。任何資料一經會員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給好圓時,視為好圓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會員對此絕無異議。會員亦應保證好圓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轉售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好圓負損害賠償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與律師費用等)。

L. 特別授權事項

因使用本服務提供之網路交易或活動,可能透過宅配或貨運業者方能完成貨品 (或贈品等) 之配送或取回,因此會員同意並授權好圓得視此次網路交易或活動之需求及目的,將由會員所提供且為配送所必要之個人資料 (如收件人姓名、配送地址、聯絡電話等),提供予宅配貨運業者及相關配合之廠商,以利完成此次貨品 (或贈品等) 之配送、取回。

M. 拒絕或終止會員之使用

會員同意好圓得基於維護交易安全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缺乏使用、或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終止會員的帳號、密碼 (或其任何部分) 或本服務 (或其任何部分) 之使用,或將本服務內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此外,會員同意若本服務 (或其任何部分) 之使用被終止,好圓對會員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負擔責任。

N.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於本服務條款有關或會員與好圓之間因交易行為而產生之爭議或糾紛,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若法律對於管轄法院另有強制規定者,仍應依其規定。